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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机构开展财产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院组织开展了财产保全担保机构名录重建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线上报名、现场核验、资料审核、官网公示等程序,确定了44家入选机构名单,现予发布(详见附件)。从2025年11月1日起,名录内的担保机构可在深圳两级法院开展财产保全信用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从事信用担保业务应提供其具备偿付能力的相关证明。
特此通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