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运输货物
遭海关查扣引发纠纷
货物损失该由谁承担责任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A进口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B货运代理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B公司将A公司的一批货物(拖鞋)运至英国。当货物运输到德国时,该批货物因涉嫌仿冒知名品牌被海关查扣,导致货物灭失。
A公司认为,B公司在运输货物前,清楚地知道该批货物可能存在违规,还因此提高了运费,如今货物灭失,应当退还运费和货物损失费用。A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返还运费、赔偿货物损失,并赔偿违约金共计4.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为涉外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适用我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均无异议。
本案中,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一批货物到英国,在双方协商期间,B公司发现A公司运输的拖鞋涉嫌仿冒外国某知名商标,并提出运费需每公斤增加4元。A公司知悉后,仍同意在多支付运费的情况下委托B公司运输,即双方当事人都清楚地知悉涉案货物存在侵犯他人商标的风险,且是在有被查扣风险的前提下达成运输合意。
根据B公司提交的邮件以及运输轨迹,可以佐证涉案货物已被德国海关查扣。虽然B公司抗辩,涉案货物被查扣的原因是A公司托运的货物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其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而免责,但B公司作为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在清楚地知悉货物存在前述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仍提高运费标准接受委托,B公司对涉案货物的灭失亦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A公司明知货物涉嫌仿牌侵权仍向境外销售货物、B公司明知运输的货物涉嫌仿牌侵权仍加价运费后运输,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货物灭失的过错程度认定,B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50%的货值损失,并退回一半的运费,共计1.4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判定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货物灭失的责任时,需考虑货物自身的性质以及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过错等因素。
本案中,托运人在知悉货物涉嫌侵权的情况下继续委托承运人运输,承运人知悉货物涉嫌侵权后,在多收取运费的情况下继续履行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对涉案货物灭失的后果存在严重过错,本质上系从事违法交易,应受到法律否定性的评价。
鹏法君提醒,在跨境物流中,托运人应对自身货物能否在境外合法销售负责;承运人在收货时亦应对货物情况进行初步查验,不应为谋取商业利益而承接非法运输的业务。在货物遇到境外机关查扣等情形时,承运人应及时向托运人反馈查扣情况,同时积极协助托运人向查扣机关提交相关资质材料,合理尽到受托人义务,从而尽可能地减少争议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