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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正文 返回

中标多年未签约,调价被拒起纠纷,法院这样判

 

中标后

因招标人原因未能签约

待正式签订时已是几年后

中标人要求按最新行情调价

招标人拒绝调价并要求赔偿

合理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初,A公司就某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公开招标,B公司中标并于2018年1月底收到《中标通知书》。然而,因项目审批未完成,双方于同年2月签订《延期协议》,约定将书面合同签署时间推迟,具体签订时间待A公司书面通知。2021年8月,项目审批问题解决,双方重启签约谈判。因市场行情已发生重大变化,B公司要求按现行市场价格调整合同单价,A公司拒绝调价。直至2024年,合同迟迟未能签订。

后A公司调查得知,B公司身负多起被执行案件,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A公司认为其履约能力严重丧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索赔60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应当解除,以及未能签约的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认为,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意味着双方成立了以完成案涉建筑工程项目为目的的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经查明,导致书面合同三年多未能签订、项目未能如期开展的根本原因,是A公司在招标时并未完成法定的项目审批手续。因此,在此之前的延迟订立书面合同、开展项目所造成的风险成本,应由存在过错的A公司承担。

关于B公司的调价要求。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双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其本意在于防止虚假招标、损害公共利益。但建筑工程项目履行期长,客观情况变化大,不能一概否定对合同内容的合理变更。本案中,从发出中标通知书到解决审批问题时间长达三年半,远超合理预期。B公司当初的投标报价是基于2018年的市场行情,到2021年市场环境已发生变化,其要求按现行政府指导价调整单价,具有合理因素。

关于A公司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诉请。鉴于双方对调价问题至今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合同关键条款无法确定,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双方因招投标形成的合同关系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陷入僵局、难以履行。法院对A公司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A公司主张B公司丧失履约能力并要求赔偿的诉求。经查,B公司虽为失信被执行人,但其仍在正常经营,持有对外债权与应收账款,并承接了多项工程,相关破产清算申请也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B公司完全丧失履约能力,A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了损失,因此A公司该项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综上,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关系,驳回A公司的索赔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本案中,因招标人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在长达三年半的时间里停滞不前,足以让市场环境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此时,中标人基于新的成本现实提出合理调价,为正当的利益诉求。当双方就这一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合同签订陷入僵局时,法律为双方提供一个破解僵局的出口,允许解除这段“有名无实”的预约合同关系。这既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也是对双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鹏法君在此提醒,招标人应确保项目审批等前置手续完备后再启动招标,中标后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如确需延期,应在延期协议中对价格调整、风险承担等作出明确约定。中标人应主动督促签约并保留书面记录,遇到市场重大变化可依据情势变更规则主张权利。同时,招投标双方一旦陷入长期僵局,不宜无限期拖延,应及时通过其他方式破解僵局,避免损失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