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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开展<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的公告》,我署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按照规定程序确认40家中介服务机构编入《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本名册),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名册自2022年12月15日起生效。

  二、本名册生效之日起,本市新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从本名册中任用。债权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本名册中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人民法院通知我署提出管理人人选的,由我署从本名册中提出。

  三、2022年12月15日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的个人破产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继续履行职责。

  四、未经我署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名册用于商业用途,不得对本名册进行再编辑、修改。

  五、本公告所涉内容,由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2年12月15日        


附件下载:

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