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深圳市两级法院调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的规定,对于深圳市两级法院受理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执行异议案件,由法官独任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易执行异议案件法官独任制办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深中法发〔2026〕3号)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易执行异议案件法官独任制办理的意见(试行)(深中法发〔2026〕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2月4日
附件1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深圳市两级法院调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的规定,对于深圳市两级法院受理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执行异议案件,由法官独任办理。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坚持守正创新,在法律框架下推进改革,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改革目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要求,通过建立深圳特色的简易执行异议案件独任制办理模式,优化执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促进执行工作提质增效。
三、实施步骤
该项改革计划分两个阶段展开。
第一阶段:全面试行(2026年3月-8月)
在深圳市两级法院全面试行简易执行异议案件独任制办理,畅通办理流程,发现问题,重点突破,完善程序设计。
第二阶段:总结完善(2026年9月-12月)
总结评估试行情况,适时优化调整“简易执行异议案件”范围,不断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优化简易执行异议案件独任制办理机制,试行情况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件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优化执行异议案件办理程序,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两级法院开展简易执行异议案件法官独任制办理改革的批复》,结合深圳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异议案件实行法官独任办理,应当立足工作实际,坚持于法有据、积极稳妥原则,促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提升执行审查效率、质量和公信力。
第二条 深圳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针对执行程序瑕疵、执行依据本身、执行标的权属等的执行异议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由法官独任办理。
执行复议案件、执行监督案件不适用法官独任制办理。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异议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属于重大敏感案件;
(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案件;
(七)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
(八)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
(九)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的案件;
(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十一)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情形。
第四条 建立独任办理案件的甄别、标识机制,对符合独任办理类型的案件予以标识,在审查时对出现的程序转换等情形进行识别、标识。
第五条 采用独任制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法官独任办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应当审查,作出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六条 由法官独任办理的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不适用独任办理情形的或根据本意见第五条决定转由合议庭审查的,应当于决定转由合议庭审查之日起三日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处理。
案件转换为合议制办理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届满前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案件转换为合议制办理的,原独任法官可继续作为承办法官。
第七条 已经由合议庭审查的案件,不得转由法官独任办理。
第八条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独任案件办理的独任速裁机制、质效管控机制,科学合理设计法官独任办理案件的考核权重和考核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独任办理案件的质效,防范廉洁风险。
深圳市两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执行异议案件独任办理的适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