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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晓华,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吴晓华以怀孕及后续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20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收件人:涂平一、周晓玲,电话:86716339)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