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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小遵,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张小遵以患有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病历资料。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6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30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区,收件人:胡许晴、唐锦程,电话:86716461)。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