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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9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9424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开庭通知、庭前阅卷、调查询问、参与调解、评议安排、文书签名等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密切相关事宜由各审判部门负责,其他管理工作包括随机抽取、协调联络、补助发放、送交裁判文书等事宜由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负责部门。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应当完善配套机制,根据各自职责搭建技术平台,研发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加强系统对接和信息数据共享,为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信息管理、随机抽取、均衡参审、履职信息、业绩评价、考核培训和意见反馈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人民陪审员工作证》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发统一样式,各地法院自行印制。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或依法免除职务后,人民法院应当收回或注销其持有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第七条  除法律规定外,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人民陪审员的通讯方式、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培训。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培训应当符合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陪审职责、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和法律基础知识等,也可以结合本地区案件特点与类型安排培训内容。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人民陪审员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提出明确的培训教学要求,定期对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以举办人民陪审员培训示范班和人民陪审员师资培训班。

第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负责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培训规划和相关管理、协调工作。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教育培训机构承担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工作任务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配合。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年度培训方案和实施意见,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备案。

第十二条  任职期间培训主要由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培训教学方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定,直辖市地区的培训教学方案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定。

必要时,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培训机构可受委托承担人民陪审员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