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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深圳平台在线诉讼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深圳平台(原“深圳移动微法院”)定义】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深圳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是以人民法院信息系统为依托,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实现调解、立案、审理和执行等诉讼活动在线办理的移动电子诉讼平台,是深圳法院开展在线诉讼活动的主要平台之一。

           第二条 【在线诉讼活动效力】

在本平台上进行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其在本平台上进行的在线诉讼活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应当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并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在线诉讼活动的效力。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使用本平台在线办理以下案件: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四)执行实施案件、执行审查案件;

(五)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

对于上述案件,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使用本平台进行在线诉讼活动。

            第四条 【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通过本平台内置的各类规程、协议、指引、告知书,充分告知当事人案件在线办理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引导、组织当事人完成实名注册,使用本平台进行在线诉讼活动。

当事人使用本平台进行的在线诉讼活动,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

部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或未使用本平台的,不影响同意使用的当事人使用本平台进行在线诉讼活动。

对人民检察院参与的案件使用本平台的办理,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第五条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的转换】

在诉讼过程中,如存在当事人欠缺使用本平台开展在线诉讼的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采用本平台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或通过其他在线诉讼平台进行。

当事人已同意通过本平台适用在线诉讼的,但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三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或通过其他在线诉讼平台进行。

在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听证、庭审等诉讼环节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线下参与诉讼的,应当提出具体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存在案情疑难复杂、需证人现场作证、有必要线下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情形之一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

            第六条 【同意使用本平台的效力与范围】

当事人已同意使用本平台进行在线诉讼的,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或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也未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三个工作日前申请提出转为线下进行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七条 【在线签名、确认和签收】

使用本平台在线诉讼的案件,各方诉讼主体可以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的方式,确认和签收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

            第八条 【系统自动运行的法律效果】

本平台根据系统功能设置,主动或触发自动运行产生的具有类似人工操作的表现形式的运行结果,除有相反证据外,视为由当事人或法官操作的结果,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确认。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 根据用户确认的告知内容生成附加用户签名图样的告知书;

(二) 根据用户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申请书等文书生成附加用户签名图样的相应文书;

(三) 根据用户确认生成附加用户签名图样的笔录;

(四) 自动生成附加用户签名图样的送达凭证;

(五) 自动核验使用区块链技术存储的数据;

(六) 其他由本平台根据系统功能设置主动或触发自动运行产生的具有类似人工操作的表现形式的运行结果。

            第九条 【数据管理】

人民法院根据职能活动的需要,在本平台中依法、合理地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数据。

对成为诉讼参与人的注册用户,注册和使用本平台所产生的数据,属于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档案,由人民法院集中管理

            第十条 【信息收集范围】

本平台可以向注册用户或当事人收集以下信息:

(一) 姓名;

(二) 实名手机号码;

(三) 身份证件信息、护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注册用户使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件完成实名注册的,本平台还将收集该用户录制的身份认证视频;

(四) 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在诉讼过程中向注册用户或当事人收集的其他相关信息。

上述信息仅用于诉讼活动。

第二章 用户注册

            第十一条 【自然人认证与注册】

本平台提供多项在线诉讼功能和辅助服务功能。使用本平台在线诉讼功能的自然人应当使用本人名下微信账号登录本平台,阅读本规程、身份认证、确认签署《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深圳平台在线诉讼简明告知书》(附件1)《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深圳平台电子送达确认书》(附件2)并预留签名图样。完成上述实名注册过程的用户,为本平台的注册用户。

本平台的注册用户的微信账号和密码即为其使用本平台的账号和密码。注册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除有证据证明存在账号被盗用或者系统错误的情形外,注册用户登陆本平台中所作出的行为,视为注册用户本人行为。本平台的注册用户有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人民法院对成为诉讼参与人的注册用户,有权进行必要的信息核实。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当在在线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听证、庭审等诉讼环节,采用人脸识别、证件比对、实时视频等方式再次验证诉讼主体身份。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在线下进一步核实相关诉讼主体身份。

            第十二条 【多号一人和借号注册】

用户可以使用其本人名下一个以上微信账号在本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但不同微信账号实名注册后,均对应其在本平台唯一的注册用户数据。

用户不得使用他人微信账号完成本平台实名注册,亦不得出借本人微信账号供他人完成本平台实名注册。上述行为可能导致的不利的诉讼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上述行为扰乱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关联】

诉讼代理人使用本平台参与诉讼的,应当完成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认证与注册后。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委托代理授权,在本平台案件中将其与被代理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关联。

代理人与其被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均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明确其在本平台中的诉讼行为系本人行为或代理行为,未予明确的,视为同时为本人行为和代理行为。

             第十四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关联】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使用本平台参与诉讼的,应当完成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完成认证与注册。人民法院根据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主体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平台案件中将其与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关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本平台中的诉讼活动,系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诉讼活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与其代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同一案件中均为当事人的,应当明确其在本平台中的诉讼行为系本人行为或代表行为,未予明确的,视为同时为本人行为和代表行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诉讼行为与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承办法官应提示当事人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注册用户注销和停用】

注册用户在本平台参与的所有案件涉及的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诉讼活动全部终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服务或注销本平台账号;尚未终结的,不得停止服务或注销本平台账号。

停止服务后,本平台将不再主动向用户发送通知,注册用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使用本平台。

停止服务或注销本平台账号的,不影响已经进行过的在线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的认定。

第三章 在线立案和在线应诉

            第十六条 【在线立案的处理】

当事人通过本平台提交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法定期限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及时通知其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案件受理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起诉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原告坚持起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四)认为有线下核查必要的,可通知当事人到诉讼服务中心面谈。

当事人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除法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外,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

上诉、申请再审、特别程序、执行、破产等案件的在线受理规则,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应从诉讼主体、管辖权、诉请事由、防范虚假诉讼等方面进行审查,查明起诉是否符合登记立案条件。

            第十七条 【诉讼材料的提交】

当事人可以通过本平台提交包括诉讼文书材料、证据材料等在内的诉讼材料。

诉讼材料为电子数据,当事人应当提交电子数据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副本。存储该电子数据的平台与本平台已实现对接的,当事人可以将电子数据直接提交至本平台。

诉讼材料为线下实体材料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将线下的诉讼文书或者证据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本平台。当事人提交电子化材料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辅助当事人将线下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导入本平台。

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应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文件的格式、体例、规范性和清晰度等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诉讼材料,人民法院做退件处理。

            第十八条 【诉讼材料的审核和核验】

本平台自动对当事人立案时提交的相关电子文件和信息进行审核,存在格式、体例、规范性和清晰度等问题时,向当事人予以提示反馈。

智慧服务系统相应平台和司法区块链自动对当事人提交的裁判文书等相关电子文件和有关案件的数据信息进行核验,存在与本平台数据库、当事人通过区块链平台提交的相关电子文件和数据等证据材料不一致的情况时,本平台向法官自动推送核验结果。

            第十九条 【原件、原物的提交】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诉讼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

(二)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

(三)人民法院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

(一)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的;

(二)电子化材料形成过程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

(三)电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

(四)电子化材料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的;

(五)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一致的。

            第二十条 【在线参与诉讼】

完成实名注册的当事人,应当自行关注本平台的系统通知并在案件受理后及时进入其参与案件的在线群组,人民法院不再另行通知。如当事人不同意相应诉讼环节继续使用本平台适用在线诉讼,可按照本规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章 案件审理

            第二十一条 【案件在线群组的功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在本平台的案件在线群组(显示名称为“掌上法庭”)内,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以同步或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听证、庭审等诉讼活动。

            第二十二条 【案件在线群组内的行为后果】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审慎、诚信地在案件在线群组内进行在线诉讼活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案件在线群组内的各项活动,与在线下进行的相应活动具有同等效果。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其在案件在线群组的不当言行,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上述行为构成妨害在线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妨害诉讼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案件在线群组内的全部在线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均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归档。

            第二十三条 【非同步审理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登录本平台、进入案件在线群组,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听证、庭审等诉讼活动。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本平台的案件在线群组,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

(一)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三)案件经过在线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

            第二十四条 【在线询问的方式与效力】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过本平台向各方当事人发送在线询问通知,采取同步或者非同步的方式进行在线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