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人负了债
名下资产不够偿还
甚至彻底丧失了清偿能力
他该怎么办呢?
2021年
深圳率先“破冰”个人破产制度改革
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提供了经济再生的机会
2017年以来,林某因投资失败及为其母亲治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借款,逐步陷入债务困境。其向银行借款购置的房产也于2021年出售。
因短期内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林某被多家银行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名下银行账户被冻结,工资收入被扣划,生活一度陷入困境。
2024年11月5日,林某参加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认为林某虽涉及多个执行案件,但仍有稳定可预期收入,且偿债态度积极,便与法院沟通,探索个人“执转破”的可行性。
像林某这样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陷入债务困境的故事,并非个例。过去这类案件往往因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陷入“执行难”僵局,出现“债务人无力偿债、债权人难以受偿”的情况,即使申请强制执行也收效甚微。如果将“执行不能”与个人破产程序有效衔接起来,探索出兼顾各方利益的债务解决方案,就能够为执行程序中“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搭建债务纾困通道。
2024年12月,林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个人破产申请审查。法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于2024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林某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
2025年2月,深圳破产法庭裁定批准林某的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减免部分债权金额。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林某将在市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下执行重整计划,每月申报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等信息。
重整计划顺利推进
背后离不开对债务人诚信
和清偿能力的精准判断
怎样才能科学认定债务人的清偿能力
避免有人钻空子呢?
一起来看这个案例
陈某某与刘某某是一对夫妻,两人曾经营着一家净水机店和一家设计工作室。然而因生产经营不善、生活消费等因素,两人背上了总额约75万元的债务。
夫妻两人的月收入合计在15000元左右,还要保留一些基本的生活支出,难以清偿到期的全部债务。2024年7月,法院裁定受理了陈某某、刘某某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随后委托市破产管理署对他们的清偿能力进行评估。
为更加精准掌握债务人财产、收支、诚信等各方面情况,市破产管理署会同市民政局创建了全国首个个人破产债务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机制。
市破产管理署充分运用汇聚300多项数据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评估过程中实现对债务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银行大额支出等关键数据的高效核查。同时,经过公开招募和评审,市破产管理署遴选了100名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全国首个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专家库,努力提升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为法院依法裁定个人破产案件提供参考,为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合理表决减免或者展期破产债权提供支撑。
2024年8月,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债务人陈某某、刘某某进行了面谈,并委托市民政局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化核对。
在组织完成债务人、破产管理人面谈工作后,市破产管理署详细核查了债务人近几年的银行流水,夯实了评估工作基础。9月份,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召开了债务人清偿能力专家评估会议,邀请法律、金融、会计、心理健康、调解领域等五名专家对陈某某、刘某某的清偿能力进行了评估,并向法院转送了专家的评估意见。2024年12月20日,法院采纳评估意见,裁定批准陈某某、刘某某的重整计划。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
而诚实守信是一切的前提
距离《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正式实施
已经过去4年多了
在此期间
化解债务纠纷的整体情况如何?
深圳破产法庭副庭长 陈利鹏:
《条例》施行4年多来,我们以“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再生”为价值导向,拯救了一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截至今年7月31日,深圳破产法庭累计受理个人破产申请600件,化解纠纷债务2.1亿元,其中392名债务人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股东或经营者,创业者群体占比约65%。总体上有七成的债务人申报有未来可预期收入,选择破产重整,另外近三成的破产清算申请,绝大部分并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所以在审结的案件中,重整案件的占比超过90%,数据表明,大多数债务人选择了通过重整程序来积极偿还债务,实现经济再生。
上述案例中提到不少创新实践
比如说“执转破”、
清偿能力评估机制等
那么从“试点探索”
再到“深化改革”
都有哪些代表性的机制创新呢?
陈利鹏: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比如,构建“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办理、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现代化破产办理体系,成立全国首个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上线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出台分级分类案件办理工作指引,建立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探索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协同解决处理,推动建立首个服务困境企业与民营经济人士的庭外重组平台,构建全流程反破产欺诈机制防范逃废债;还有大家在案例中看到的,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等,通过这些机制创新,有效地保障《条例》的正确实施和改革的平稳推进。多项创新举措也被国家发改委作为典型经验向全国推广。
未来我们将持续推出更多的创新改革举措,协同各方力量深入推进个人破产改革,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贡献更多“深圳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