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15个月还完债,感觉‘天亮了’。”作为我国境内首例个人破产案的债务人,当梁某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依法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的民事裁定书时,难掩激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其作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一环。深圳这个改革“排头兵”再次先行一步,于2020年出台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全国首部地方性个人破产法规。这道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开启的“经济再生之门”,运行成效如何?市中级法院交出了一份答卷:截至2025年7月31日,受理个人破产申请600件,成功化解债务2.1亿元。深圳法院破产制度综合改革荣膺最高人民法院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