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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覆灭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什么是“有组织犯罪”?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一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张某化为首要分子,王某园、赵某豪等18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一审宣判,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案件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释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该法条明确了恶势力组织的定义,这是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界定恶势力组织的内涵;同时该法亦在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即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

首先,从人员组织结构来看,本案符合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一是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二是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刑事犯罪活动;三是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四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五是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性。

本案张某化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王某园、赵某豪、李某可等18人受张某化的指挥,分工明确,且具备一定的层级关系;上述人员有预谋地长期共同实施犯罪活动,组织女性,甚至未成年女性卖淫,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完全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

其次,从行为特征来看,本案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从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来看,大部分都是未成年女性;从犯罪手段来看,该犯罪组织先通过诱骗的方式将女性带至深圳,再采取劝说、洗脑的方式让女孩接受卖淫行为,在组织卖淫期间还采取罚款、罚站、每天派人接送上下班等“软暴力”措施强制卖淫,对个别不愿卖淫的女孩甚至会采用“打骂”等暴力手段。

再次,从危害性角度来看,一是犯罪时间持续两年多,受害未成年女性多,部分未成年人甚至因卖淫行为患上妇科疾病或者性病,对她们身心造成极大损害;二是犯罪行为地域跨度大,涉及河南禹州和深圳两地,社会危害性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后,本案系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在量刑时全案均予以从重处罚,以凸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