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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冠雄犯罪组织成员张佳获刑六年


2017年12月,杨冠雄犯罪组织成员、被告人张佳被指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宝安法院对被告人张佳作出判决,认定张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判处张佳总和刑罚为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违法犯罪事实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以来,杨冠雄(已判刑)纠集胡喜忠等人,逐步建立起黑社会性质组织。2008年开始,被告人张佳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该组织长期在观街道库坑社区一带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财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对当地群众的生活产生了恶劣影响。

寻衅滋事

2008年某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佳和何海风等人来到被害人林某洪经营的位于观街道黎光新村的小店内,以收取保护费为由,强行拿走店内客人的现金人民币1000多元。

敲诈勒索

2009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佳和雷占兵等人将被害人李某国约至观街道库坑市场,以李某国打牌“出千”为由,逼迫对方出具了一张20000元的欠条。后肖贤军、张琪押着李某国到银行取了现金5000元交给了雷占兵。次日凌晨,胡喜忠纠集雷占兵等十余人,将李某国约至平安金融学院附近,逼迫其到银行取出5000元交给了雷占兵。

故意伤害

2013年6月15日零时许,何小林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肖振平(另案处理)路经观街道黎光检查站往东莞方向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彬、张某昌发生争执。后何小林打电话给肖亚飞(另案处理)让其带人前来帮忙,何小林又购买两把菜刀。众人在观街道黎光新四达工业园附近发现张某彬、张某昌。随后将二人围住,对其实施殴打,导致张某彬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张某昌为轻伤。


法院认定

1组织特征

该犯罪集团符合立法解释中规定的组织特征构成要件。杨冠雄为该组织的领导者,胡喜忠等人为该组织固定的骨干成员。此外,该组织还包括其他数十名成员,人数众多,且人员基本固定。该组织成员每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均能一呼即应、迅速集结,共同完成整个违法犯罪活动。

2经济特征

该犯罪集团符合立法解释中规定的经济特征构成要件。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特别是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非法经济利益的获取成为该犯罪组织存在的客观经济基础。

3行为特征

该犯罪集团符合立法解释中规定的行为特征构成要件。该组织的成员在杨冠雄及其他骨干成员的领导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一方,残害群众,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4非法控制特征

该犯罪集团符合立法解释中规定的非法控制特征构成要件。杨冠雄犯罪组织在观一带长期纠集、横行霸道、为非作歹,在当地造成了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在观当地的影响,更是贯穿于本案所涉及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中。


杨冠雄犯罪组织

杨冠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寻衅滋事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目的往往是为了教训、报复不服从的无辜群众,同时威吓他人,其犯罪目的是为了扩大犯罪组织的非法控制力和影响力。

该犯罪组织所实施的开设赌场和敲诈勒索等牟利性犯罪,其犯罪目的的实现则主要依靠该犯罪组织在当地已形成的巨大影响力。杨冠雄犯罪组织的大部分成员之所以加入该组织,就是因为杨冠雄等人在观一带的势力大,名声响,跟着他们就可以受到保护,在社会上“混”得开。

该犯罪组织一方面通过纠集人员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在观一带形成巨大影响,称霸一方。另一方面又利用在当地的巨大影响实施其他牟利性犯罪,从而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并进一步扩充其犯罪组织的力量,扩大其影响。许多当地群众受到侵害后甚至不敢报案寻求公安机关的保护,有些被害人被迫放弃经营,离开了生活、经营场所。


法律小贴士


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的犯罪集团的本质区别并不在于其组织特征,而在于其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一般犯罪集团的存在是为了单纯实施犯罪。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为实施犯罪而存在,其实施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一旦形成这种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又可以使犯罪更加容易实施。这一特征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别于一般的有组织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

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

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