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益、犯罪嫌疑人邱某萍(刑拘在逃)与被害人杨某福的妻子张某红存在非法债务关系,被告人蔡某益通过张某红的介绍将其一批价值约80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通过第三方李某华走私进入深圳,李某华拿到货物后逃匿。
2018年1月30日,蔡某益召集犯罪嫌疑人李某(刑拘在逃)、被告人杨某仲和张某红、杨某福夫妇一起去湖南省道县寻找李某华未果。1月31日晚,几人入住在道县一酒店后,杨某福夫妇趁机逃离该酒店。
2月1日15时许,杨某福一家驾车经过湖南省衡阳市准备去往湖北省时被被告人蔡某益、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告人杨某仲三人驾车拦停。被告人蔡某益、犯罪嫌疑人李某二人将杨某福拉下车后对其进行殴打,并由被告人杨某仲驾车往深圳方向行驶,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三人于当日21时许在东莞市厚街更换了车辆,乘坐由犯罪嫌疑人邱某萍(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鑫、罗某渊驾驶的车辆,于当日23时许将杨某福押送到深圳市罗湖区某羊肉煲店,与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不详,在逃)汇合。
后被告人蔡某益、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告人杨某仲、陈某鑫等人在该餐厅包房内对杨某福进行殴打并索要债务,导致杨某福全身多处损伤(经鉴定,杨某福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月2日凌晨5时许,杨某福再次被带上被告人陈某鑫驾驶的车辆离开该餐厅,后在深圳市区内到处流窜。直至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驾车行至我市罗湖区乐园路时才将杨某福释放。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被告人蔡某益、罗某渊、杨某仲、陈某鑫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蔡某益、罗某渊、杨某仲、陈某鑫犯非法拘禁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益、罗某渊、杨某仲、陈某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益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某渊、杨某仲、陈某鑫协助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蔡某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二、被告人罗某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被告人杨某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被告人陈某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7月30日,罗湖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2018年8月10日判决生效。
三、典型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好该项工作意义重大。罗湖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安排,立足审判职能,对黑恶势力重拳出击、敢于亮剑,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依法从严从快办理,确保辖区经济稳定发展,进一步提升辖区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在本案中,各被告人所起作用不同,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区分主从犯,对主犯从严判处,对从犯依法从轻处罚。